社長:蔡本文【千秋報社】府經商字第1000147622號 統一編號:26433832曾任 : 5【中國晨報】..6【中國晚報】..7【大明報】..8【聯統日報】..9【統一日報】..10【天下日報】..11【台灣立報】..外勤採訪記者 經歷.: .12【台南市新聞記者協會】發起人..13【抗癌服務協會】理事..14【大原文化協會】監事..15【衛生促進會】副總幹事..16【體育會】會員.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安平舊港口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安平舊港口打通後,安平漁港水位暴升二尺,日前蓮花颱風過境,安平漁港漁具倉庫積水盈尺,漁具及冰箱全部泡湯。由於市府計畫從安平漁港興建渠道直通湖內路、安平路到安平歷史水景公園,此舉恐安平舊部落遇雨成災。市議員盧崑福昨邀市府建設處長陳啟松、消防局長吳明芳及相關單位官員前往漁具倉庫勘查,要求市府評估潮差及對舊部落造成的影響,漁民損失報災損補償。 市議員盧崑福指出,安平舊港打通後,台灣海峽海水長驅直入進入安平漁港,水位暴升二尺,每月朔望漲潮時,水位直逼漁具倉庫碼頭,日前蓮花颱風過境,風雨不大,但漁具倉庫水深及膝,直至聯勤三0四廠後方道路路面,漁民搶救不及,漁具及漁餌冰箱全部泡湯。由於市府計畫建六十米寬渠道打通湖內路、安平路直通安平歷史水景公園,安平舊部落較為低窪,遇颱風或豪雨,恐成水鄉澤國。 盧崑福昨邀市府建設處長陳啟松、消防局長吳明芳、成功大學防災研究中心謝正倫防災團隊工程師黃志偉等人會勘,當地漁民指出,安平漁港以前漲潮水位只到碼頭,安平舊港口打通後,安平漁港水位暴升二尺,日前颱風加上大潮,漁具倉庫全淹,漁具及冰箱泡湯造成損失,希市府體恤討海人艱苦,多少給予補償。 漁民表示,市府計畫今年底前將漁具倉庫遷往遠洋漁港旁城平路,因舊港口打通,風浪很大,漁船停靠困難並會造成踫撞,漁具修補要運過道路,希市府解決。 盧崑福指出,漁具倉庫淹水外,市府計畫從漁港興建渠道直通湖內路、安平路到安平歷史水景公園,供觀光遊湖之用,由於安平舊部落低窪,開設渠道恐造成舊部落大淹水,要求市府仔細評估,不能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漁民漁具等損失,希以災損呈報,多少給予補償。未來漁具倉庫遷往城平路,希不要漁民造成二度傷害。 建設處長陳啟松表示,安平漁港開渠道通安平歷史水景公園會請成大審慎評估,並協助漁民申請災損補償。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新聞標題: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申報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攝影比賽」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財政部臺灣省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6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稅法上所謂「扣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應為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從其向納稅義務人給付之金額中,扣留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之「公法上行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權利;反之,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負有賠繳責任之債及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之行政罰處分。而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第88條明定,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林君於給付該條所規定之租金所得時,即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免予受罰,本件林君所訴均無可採,乃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呼籲,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給付金額已達起扣點者,應依法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以免受罰。表示:該局舉辦「攝影比賽」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及得獎作品網路票選活動,凡設籍該局轄內即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之民眾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比賽及票選抽獎活動,參賽作品每人最多以1件為限。
參賽作品以該局轄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之國家公共建設為主題,參賽者須集10張5~8月統一發票連同作品及原底片或數位檔案,於98年8月20日至9月1日親自或郵寄送件至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獎金最高12,000元。得獎作品將於9月21日(暫定)公布於該局網站供民眾票選最佳人氣獎,民眾只要在10月31日24時前免費加入該局e-mail會員(或已是該局會員)上網票選者可參加抽獎活動,公開採電腦隨機抽出20名額,每人可獲得商品券2,000元,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活動詳情及報名表備索或上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as.gov.tw查詢下載列印。活動洽詢專線:06-22231111轉1002。
新聞標題: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給付之利息皆免納所得稅,因而漏報了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
該局則進一步說明,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且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則不予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郵局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郵政定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而納稅義務人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自郵局領取之定期儲金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受罰。
新聞標題:三年內出售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購入符合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自機器設備交貨年度五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於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乙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可抵稅稅額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於96年8月份將前揭設備由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之利息費用,案經南區國稅局執行公司投資抵減設備專案清查複勘作業時,發現該設備已經不符前揭辦法規定,故補徵甲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揭設備所有權仍屬該公司所有,乙公司僅係派員至該公司使用前揭設備,又其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該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應無違反規定等語;然而國稅局查核時,發現乙公司係以取得對該機器設備之使用權,作為替甲公司償還租金之對價,且業經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乙公司已將系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之建築物與土地均已出售給乙公司,故甲公司擁有前揭設備之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然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甲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因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
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在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後,發生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有出租轉售時,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6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稅法上所謂「扣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應為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從其向納稅義務人給付之金額中,扣留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之「公法上行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權利;反之,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負有賠繳責任之債及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之行政罰處分。而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第88條明定,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林君於給付該條所規定之租金所得時,即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免予受罰,本件林君所訴均無可採,乃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呼籲,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給付金額已達起扣點者,應依法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攝影比賽」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
財政部臺灣省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6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稅法上所謂「扣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應為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從其向納稅義務人給付之金額中,扣留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之「公法上行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權利;反之,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負有賠繳責任之債及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之行政罰處分。而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第88條明定,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林君於給付該條所規定之租金所得時,即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免予受罰,本件林君所訴均無可採,乃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呼籲,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給付金額已達起扣點者,應依法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以免受罰。表示:該局舉辦「攝影比賽」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及得獎作品網路票選活動,凡設籍該局轄內即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之民眾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比賽及票選抽獎活動,參賽作品每人最多以1件為限。
參賽作品以該局轄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之國家公共建設為主題,參賽者須集10張5~8月統一發票連同作品及原底片或數位檔案,於98年8月20日至9月1日親自或郵寄送件至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獎金最高12,000元。得獎作品將於9月21日(暫定)公布於該局網站供民眾票選最佳人氣獎,民眾只要在10月31日24時前免費加入該局e-mail會員(或已是該局會員)上網票選者可參加抽獎活動,公開採電腦隨機抽出20名額,每人可獲得商品券2,000元,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活動詳情及報名表備索或上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as.gov.tw查詢下載列印。活動洽詢專線:06-22231111轉1002。
新聞標題: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給付之利息皆免納所得稅,因而漏報了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
該局則進一步說明,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且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則不予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郵局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郵政定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而納稅義務人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自郵局領取之定期儲金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受罰。
新聞標題:三年內出售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購入符合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自機器設備交貨年度五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於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乙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可抵稅稅額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於96年8月份將前揭設備由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之利息費用,案經南區國稅局執行公司投資抵減設備專案清查複勘作業時,發現該設備已經不符前揭辦法規定,故補徵甲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揭設備所有權仍屬該公司所有,乙公司僅係派員至該公司使用前揭設備,又其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該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應無違反規定等語;然而國稅局查核時,發現乙公司係以取得對該機器設備之使用權,作為替甲公司償還租金之對價,且業經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乙公司已將系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之建築物與土地均已出售給乙公司,故甲公司擁有前揭設備之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然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甲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因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
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在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後,發生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有出租轉售時,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6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稅法上所謂「扣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應為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從其向納稅義務人給付之金額中,扣留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之「公法上行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權利;反之,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負有賠繳責任之債及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之行政罰處分。而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既已於所得稅法第88條明定,任何人皆有遵守之義務,林君於給付該條所規定之租金所得時,即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免予受罰,本件林君所訴均無可採,乃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呼籲,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給付金額已達起扣點者,應依法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新聞標題:考試報名費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隨著六月畢業潮來臨,即將有大批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各大知名企業有時會藉由舉辦考試來挑選優秀人才,然而營業人為了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要不要開發票?要不要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屬消費稅的性質,稅賦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而求職者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為不是課稅範圍,不用課營業稅,也就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新聞標題: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將配發之股利併同股權價值申報遺產稅
陳先生詢問:我父親死亡時遺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日前配發股利,該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所遺之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嗣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上開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依法應納所得稅。反之,如被繼承人係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該項股利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將股利併同上開股票申報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假設陳老先生往生時遺有××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為40元,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前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0萬元(1萬股×40元)。反之,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4萬元[1萬股×(1+10%)×40元]。
新聞標題: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處理原則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統一發票標準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佈「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除上述營業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之規定外,針對其他經營型態之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營業稅處理原則如下:
1.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團膳採購合約約定提供每人每餐固定金額之餐食者: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2.營業人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約定由營業人設計菜單經學校同意後,再依菜單提供各類生鮮食材、水果、調味品、半成品、南北雜貨、清潔劑等者:營業人提供經學校核認之食材及價格,核屬營業人銷售食材,若食材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部分,開立免稅發票;其餘部分開立應稅發票。另營業人如就營養師設計菜單向學校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
3.營業人與學校分別簽訂「代購食材金額」與「代購食材製作工資」合約之約定者:規定如下
代購食材取得之憑證,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注意事項」代收代付規定:
甲、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學校者,受託之營業人應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應稅發票併同代收轉付憑證交付學校。
乙、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營業人者,受託之營業人應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應稅發票,發票「備註」欄應明確記載代收轉付之項目、金額。
4.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公辦民營採購合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廚房、設備,營業人現地製作並供應學校所需午餐,並就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者: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為輔導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各型態營業人,依上述原則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為,營業人於該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案件,稽徵機關將予補稅免罰結案。
該局呼籲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避免日後遭到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仍需以被投資公司確實用於彌補虧損,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8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結果,係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由於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列報投資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核定補稅。
隨著六月畢業潮來臨,即將有大批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各大知名企業有時會藉由舉辦考試來挑選優秀人才,然而營業人為了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要不要開發票?要不要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屬消費稅的性質,稅賦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而求職者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為不是課稅範圍,不用課營業稅,也就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新聞標題: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將配發之股利併同股權價值申報遺產稅
陳先生詢問:我父親死亡時遺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日前配發股利,該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所遺之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嗣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上開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依法應納所得稅。反之,如被繼承人係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該項股利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將股利併同上開股票申報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假設陳老先生往生時遺有××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為40元,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前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0萬元(1萬股×40元)。反之,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4萬元[1萬股×(1+10%)×40元]。
新聞標題: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處理原則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統一發票標準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佈「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 除上述營業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之規定外,針對其他經營型態之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營業稅處理原則如下:
1.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團膳採購合約約定提供每人每餐固定金額之餐食者: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2.營業人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約定由營業人設計菜單經學校同意後,再依菜單提供各類生鮮食材、水果、調味品、半成品、南北雜貨、清潔劑等者:營業人提供經學校核認之食材及價格,核屬營業人銷售食材,若食材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部分,開立免稅發票;其餘部分開立應稅發票。另營業人如就營養師設計菜單向學校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
3.營業人與學校分別簽訂「代購食材金額」與「代購食材製作工資」合約之約定者:規定如下
代購食材取得之憑證,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注意事項」代收代付規定:
甲、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學校者,受託之營業人應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應稅發票併同代收轉付憑證交付學校。
乙、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營業人者,受託之營業人應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應稅發票,發票「備註」欄應明確記載代收轉付之項目、金額。
4.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公辦民營採購合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廚房、設備,營業人現地製作並供應學校所需午餐,並就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者: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為輔導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各型態營業人,依上述原則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為,營業人於該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案件,稽徵機關將予補稅免罰結案。
該局呼籲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避免日後遭到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仍需以被投資公司確實用於彌補虧損,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8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結果,係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由於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列報投資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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